省建设和教育系统减轻农民负担规范收费行为
作者:浙江省人民政府     时间: 2001-08-09
              省建设和教育系统减轻农民负担规范收费行为

  制止向建房农户和农村中小学生乱收费 
  日前,省建设厅和省教育厅的负责人分别就制止向建房农户和农村中小学生乱收费提出明确的规范意见。 
  省建设厅要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建房农户代收建设费用时,一定要严格遵照省政府规定的费种范围和收费标准。农民建房中目前属合法的收费费种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标准待定)和白蚁防治费(新标准待定)。各地不得擅自超标准、超范围收费,不得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的费种,不得为其他系统代征代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勘测等技术服务的经营性单位代收代付农民建房的有关经营性技术服务费,不得以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替代经营性收费税务发票,要将行政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严格区分开来。 
  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收费的意见是:严禁各地自行设立收费项目,重申教育收费项目的审批权在省,任何地方、学校都无权设立,严禁学校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义务教育阶段杂费的收费标准由县级政府在省里定的收费幅度内确定,高中段学校的收费标准由市地级政府确定;严格控制学校代管费,坚决制止向学生强制或变相强制推销各种商品和搭车收费;对社会有关部门和单位向学校乱收费、乱罚款和搭车收费,学校要坚决抵制,并通过教育行政部门提请当地政府、纠风办和监察部门予以制止;向农民征收的农村教育费附加由乡镇政府负责组织,严格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征收,并主要用于学校改善办学条件;除了用于危房改造的农村教育集资应由乡镇政府提出,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外,其他教育集资必须坚决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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