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WTO有关农产品的协议 |
| 时间: 200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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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GATT条款确实适用于农产品贸易,但有漏洞。例如,它允许各国使用某些非关税措施,如进口配额等,并允许补贴。农产品贸易被高度扭曲,特别是允许使用出口补贴,这对工业品通常是不允许的。乌拉圭回合协议是朝着有序公平竞争及被减少扭曲的部门迈出的重要的第一步。协议将在从1995年起的6年时间内实施,即从1995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发展中国家为10年。参加方同意在实施期结束前一年开始进行谈判继续这一改革进程。
1.新的规则与承诺
《农业协议》的目标在于改革农产品贸易,并使政策更加面向市场。对于进口国和出口国来说,这将能提高可预测性和安全度。
新的规则和承诺适用于下列方面:
市场准入:进口产品面临的各种贸易限制
国内支持:为提高或保证农产品价格和农民收入而实行的补贴及其他计划
出口补贴及其他人为增加出口产品竞争力的措施
协议的确允许政府对农业经济给予支持,但最好是采取那些对贸易扭曲程度小的政策。协议还允许在实施承诺的方式上可以有一些灵活性。发展中国家削减补贴和降低关税的程度不必等同于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被给予更多的时间履行义务。针对粮食供应依赖进口的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利益,协议做了特殊规定。
协议包含一个“和平”条款,目的是在9年的时间内,减少出现有关农产品补贴的争端和问题的可能性。
2.市场准入:请使用“单一关税”
农产品市场准入的新规则是“单一关税”。乌拉圭回合前,部分农产品进口受到配额和其他非关税措施的限制,这些现在已被关税取代。关税提供的保护水平与以前相比或多或少是一样的,如果以前的政策代表国内价格高出国际价格75%,那么新的关税就是75%左右。将配额和其他类型的措施按这种方法转化成关税称为“关税化”。
一揽子协议还包含更多的内容,保证协议生效前的进口数量能够继续维持,还保证对部分新增数量不征收禁止性关税,这一点是通过“关税配额”体制实现的,即对特定数量的进口产品征收较低的关税,对超过配额量的进口产品征收较高(有时很高)的关税。
新承诺的关税和关税配额覆盖全部农产品,于1995年生效。乌拉圭回合参加方同意,发达国家用6年时间将关税削减36%(对于关税配额,削减是针对较高的配额外税率),每年均等削减;发展中国家用10年时间将关税削减24%。还有几个发展中国家对乌拉圭回合前未约束的税率选择采取关税上限的办法。最不发达国家不必削减关税。这些数字在《农业协议》中并没有真正出现,参加方根据这些数字来准备各自的减让表,减让表中列明的承诺才有法律约束力。
对于非关税限制已关税化的产品,各国政府可采取特别紧急措施(“保障措施”),以防止进口产品的价格骤降或数量的激增对农民造成损害。但协议详细规定了采取这些紧急措施的时间和方式,例如,这些措施不能对关税配额内的进口产品使用。有4个国家使用特殊保障条款,在实施期内对特别敏感的进口产品(主要是大米)进行限制,但必须遵守严格限定的条件,包括给予海外供应者最低市场准入机会等。这4个国家是日本、韩国、菲律宾(以上3国为大米)和以色列(羊肉、全脂奶粉和某些奶酪)。
3.国内支持:有些可以做,有些不能做
补贴和保护的削减比例
最不发达国家不需承诺削减关税或补贴;
关税削减的基础税率为1995年1月1日前的约束税率;对于未约束的关税,基础税率为1986年9月乌拉圭回合开始时的实施税率;
其他数字是用于计算各国有法律约束力的减让表的目标数字。
人们不满意于支持国内价格或以其他方式补贴生产的政策,主要的抱怨是,这些政策鼓励了过量生产,进而排挤了进口产品,或导致出口补贴和在国际市场上以低价倾销。《农业协议》将直接刺激生产的支持计划与那些被认为没有直接影响的支持措施区分开来。
对生产和贸易确有直接影响的国内政策必须减少。WTO成员使用被称为“综合支持总量”的计算方法,算出他们在1986至1988年基期,每年给农产品部门的支持量。发达国家同意在从1995年起的6年时间里,将这些数字削减20%,发展中国家用10年时间削减13%,最不发达国家不需进行削减。
对贸易影响最小的措施可以自由使用,它们属于“绿箱”政策,这里的绿色与交通信号灯中的绿灯一样,包括政府服务,如研究、病虫害控制、基础设施及粮食安全等,还包括不刺激生产的对农民的直接支付,如某种形式的直接收入支持,帮助农民进行农业结构调整的援助,以及环境和区域援助计划中的直接支付等。
还有允许给予那些被要求限制生产的农民
以某种直接支付,有时被称为“蓝箱”政策。发展中国家鼓励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政府援助计划,以及与接受支持产品的生产总值相比,规模较小的其他支持,发达国家为不超过生产总值的5%,发展中国家为不超过10%。
4.出口补贴:对费用和数量的限制
《农业协议》禁止对农产品实施出口补贴,除非补贴已经列入成员的减让表。对于减让表中列明的出口补贴,协议要求WTO成员不仅要削减用于补贴的资金金额,而且还要削减接受出口补贴的产品数量。以1986年至1990年的平均量作为基期量,发达国家同意在从1995年起的6年时间内,削减出口补贴额的36%,发展中国家在10年时间内削减24%。发达国家还同意在6年时间内将有出口补贴的产品数量削减21%,发展中国家在10年时间内削减14%。最不发达国家不需进行任何削减。
在6年的实施期中,发展中国家被允许在某些条件下使用补贴,以减少销售和运输出口产品的成本。
5.对动植物产品的规定
《WTO协议》中关于食品安全和动植物卫生健康标准的协议(即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规定了有关基本规则。
该协议允许各国制订自己的标准,但它还要求规则必须以科学为基础,并只能在保护人和动植物生命与健康的必要限度内实施,且不得任意地或无理由地歧视那些条件相同或相似的国家。
协议鼓励各成员国采用现有的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但如果有科学理由的话,成员可采用能使标准变得更高的措施。他们还可以根据风险评估,制定更高的标准,只要采用的方法是一致的,而不是任意的。
协议还允许各成员使用不同的标准和检验产品的方法。那么,出口国如何能保证对产品实施的措施可以被进口国接受呢?如果出口国能证明要对出口产品采取的措施可以达到进口国同等的健康保护水平,那么进口国就应该接受出口国的标准和方法。
协议包括有关控制、检查和批准程序的条款。各国政府对新制订或修改的动植物卫生检疫规定必须提前进行通知,并建立一个全国性的咨询点,藉此提供信息。协议是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一个补充。
6.最不发达国家与依靠粮食进口的国家
根据《农业协议》,WTO成员必须削减补贴出口产品的数量。但有些国家一直严重依赖来自主要工业化国家的廉价和补贴粮食的进口,其中包括一些最贫穷的国家,尽管高价格可以促进其农业部门,但他们需要暂时的援助,来进行必要的调整,以应付高价格的进口产品,最终实现出口。一项部长决定对提供粮食援助和农业发展援助的目标和措施作了规定。决定还提出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为资助商业性粮食进口提供援助的可能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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