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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标题 |
关于毒鼠强,两高司法解释具体有什么规定? |
| 咨询内容 |
请问:关于毒鼠强,两高司法解释具体有什么规定? |
| 咨询人 |
wanglin |
| 咨询时间 |
2003-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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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内容 |
| 回复标题 |
主答:关于毒鼠强,两高司法解释具体有什么规定? |
| 回复内容 |
答:两高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从10月1日起,对于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制剂50克以上,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制剂500克以上,或者饵料20千克以上的;或者致3人以上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20万元以上等严重情节的,将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两高司法解释将于10月1日起施行,现在离实施时间已经很近了,如果还储存有毒鼠强等违禁杀鼠剂,请务必在9月30日前主动上缴当地农业、公安、工商等有关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部门。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多途径、多形式、全方位地宣传两高司法解释,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使群众切实认识到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违禁剧毒杀鼠剂违法行为的性质,以及不主动上缴的严重后果,以免出现群众因不了解而受严惩的现象。 |
| 回复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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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时间 |
2003-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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